米乐M6官网登录正版下载.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

发布时间: 2024-09-08 08:55:33 来源:M6米乐最新下载地址 作者:m6在线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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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6日上午,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湖北省宜昌市举行。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展现了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协同履职,共同抓好长江大保护的成效。

  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案例坚持生态优先、聚焦绿色发展、强化协同履职、注重高水平保护,聚焦危险废物、船舶污染等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的重点领域问题,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做实恢复性司法,共同抓好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流域问题系统治理。

  记者注意到,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充分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有效推进环境污染问题综合治理。如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针对徐某海等12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危害长江航道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追加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为共同被告,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合计570万元。

  长江流域环境污染治理涉及的区域范围广、监管环节复杂、监管部门多。本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协同履职,深化落实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专业支持、信息共享等机制,构建协同共治大保护格局。坚持从长江生态保护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以个案办理推动流域问题的综合治理和系统治理。如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针对长江干线无证经营的老旧码头长期未接收靠港船舶污染物的问题,通过磋商、公开听证等方式找准问题症结,提出应对建议,避免老旧码头被“一关了之”,推动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实现辖区所有货运码头形成船舶污染物全流程闭环监管。

  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海等12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破坏交通设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科某水处理有限公司、范某勤等4人、陈某才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针对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危害航道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综合履行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责任。对于刑事被告人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追加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诉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大蒸港、俞汇塘水域属杭申线(上海段)和老长湖申线月间,徐某海、徐某、苏某、王某康等人将建设工程渣土非法运输至翟某亮事先寻找的位于大蒸港、俞汇塘等水域卸点,后翟某亮安排丁某阳在上述卸点指挥邱某、姚某群驾驶挖机将建设工程渣土倾倒至河道。经测量计算,所倾倒建设工程渣土造成杭申线万立方米,老长湖申线万立方米,淤高方量总计约3.66万立方米,导致航行船舶发生搁浅、沉船等重大风险。经鉴定,倾倒渣土不仅严重影响涉案水域航道正常航行,而且直接造成被占用水域范围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需河流生态系统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28.7万元。

  2023年2月2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检察院)参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员会水上巡查行动时,发现13艘船只向黄浦江上游杭申线和老长湖申线航道内大蒸港、俞汇塘处水域非法倾倒建设工程渣土。经与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研判,认为违法行为人在航道内非法倾倒建设工程渣土等固体废物导致船舶搁浅、沉船等重大风险,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遂将该线日,青浦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查明徐某海、翟某亮等8人擅自将建设工程渣土直接倾倒至大蒸港、俞汇塘等水域的违法事实。经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河道断面测量和航道通航安全分析,俞汇塘西侧、杭申线米长的淤高,现状泥面标高达0.8-1.6米,影响杭申线上千吨级船舶的正常航行所需的底宽;老长湖申线东侧防汛墙墙前、老朱枫公路桥北侧直至分叉口西侧合计约410米长范围内有异常淤高,墙前20米内泥面标高在1.5-1.8米,部分已达2.4-2.8米,侵入航道底宽内,严重影响船舶正常航行所需的底宽。

  青浦区检察院于2023年3月22日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于同年3月28日、4月26日先后对徐某海等人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批准逮捕。同时通过走访生态环境、绿化和市容管理等部门,调取转运码头台账、银行流水明细等,溯源查明徐某海等人违法倾倒的建设工程渣土来源于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的青浦区天一路码头,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崔某梅、实际控制人崔某、崔某军在明知徐某海等人无建筑垃圾水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将23余万吨的建设工程渣土以28元/吨的价格交给其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650余万元。青浦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规定将建设工程渣土交给无建筑垃圾水路运输资质的徐某海船队运输处置,与徐某海方非法运输、翟某亮方非法倾倒行为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系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8月23日,青浦区检察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徐某海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对上述8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追加尚不构成犯罪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违法行为人为共同被告,诉请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28.7万元及鉴定评估费用41.3万元。2024年1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徐某海等8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判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海等12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截至2024年4月,收到赔偿款项275.5万元,缴至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内,依法用于受损生态修复。

  对于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建筑垃圾处理监管问题,青浦区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时溯源查处提供建设工程渣土的源头工地,并作出行政罚款30万元;推动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申报管理、事中事后及运输环节监管工作,全链条整治建筑垃圾行业。同时,联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向党委专题汇报,推动出台全市首个县区级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实施意见,明确生态环境、绿化和市容管理等12部门职责,形成建筑垃圾来源可溯、去向可寻的闭环监管。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从陆地向水域蔓延。检察机关针对非法倾倒建设工程渣土等固体废物破坏长江航道安全和生态环境问题,注重协同履职,助力生态环境、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检测、鉴定、侦查取证等工作;坚持综合履职,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责任,依法追加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为民事公益诉讼共同被告,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严惩危害长江航道安全行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以点带面推动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治理问题,协力守护长江生态环境和航道安全。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科某水处理有限公司、范某勤等4人、陈某才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可以同步介入污染环境案件,综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审查案件中新发现的污染物,通过引导侦查取证,查清“案外案”;对同一地点不同固体废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责任自负原则,按照合理方式分别计算。注重溯源治理,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开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升危险废物监测预警能力。

  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豪承接一批被非法填埋的废水处理污泥(呈蓝绿色,以下简称“绿泥”)的处置业务,处置费用580元/吨。陈某豪为非法牟利,仅将其中130吨送往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剩余4700余吨“绿泥”交由陈某才、张某征非法处理,跨市运至江苏省宜兴市,露天堆放在太湖流域一支流河道沿岸。经鉴定,堆放地点土壤环境受到损害,造成固体废物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00余万元。

  2021年1月,江苏省泰州市科某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勤,明知科某公司处置重金属铬后产生的尾渣属危险废物(具致癌性,呈黄褐色,以下简称“黄泥”),安排人员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并将1920吨“黄泥”以一般固废的名义交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平等人,露天堆放在“绿泥”旁。经鉴定,对堆放地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70余万元。

  2021年2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接到举报,称江苏省宜兴市一河道沿岸有大量来源不明的“绿泥”,接上述通报后,宜兴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检测,“绿泥”含有重金属铜,且对堆放地点环境造成损害,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该案移送宜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宜兴市公安局2021年2月7日对“绿泥”案立案后,依托与宜兴市生态环境局、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兴市检察院)建立的《关于污染环境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邀请宜兴市检察院介入侦查。刑事检察官与公益诉讼检察官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局办案人员查看现场,发现涉案区域除该案的污染物“绿泥”外,还有来源不明、形态异常的“黄泥”。为进一步明确“黄泥”来源,固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需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对“黄泥”进行检测,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绿泥”运输车辆行驶轨迹、询问上下游环节证人,查明“黄泥”系具有致癌性的危险废物,且排除了陈某才等人倾倒的可能。宜兴市检察院认为“黄泥”可能系新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污染物,经与宜兴市公安局沟通,推动宜兴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黄泥”案立案侦查,并陆续抓获范某勤等“黄泥”案涉案人员。

  2021年6月9日、10月14日,宜兴市检察院先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黄泥”案、“绿泥”案立案并公告。因涉案“绿泥”与“黄泥”毗邻堆放,由有关部门共同处置,第三方机构就“公私财产损失”出具意见时未区分两案各自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公私财产损失”作为污染环境罪入罪条件之一,数额关系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及刑附民公益损害赔偿,故请第三方机构根据污染物重量的占比分别确定两案的应急处置费用,进而准确认定两案公私财产损失数额。

  2021年10月23日、12月22日,宜兴市检察院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对两案向集中管辖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两案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赔偿因污染环境导致的污染物处置、生态修复、评估鉴定等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赔礼道歉。2022年6月24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泥”案科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范某勤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70余万元。同年9月22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绿泥”案陈某才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同时判处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00余万元。判决后,“绿泥”案被告人陈某才、陈某豪、雷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6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下,“绿泥”“黄泥”均运回污染来源地依法处理,堆放点受损生态环境全面修复。

  针对办案中发现污染物脱管等问题,宜兴市检察院积极推动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监管数据共享机制,并基于重点产废单位数据研发危险废物大数据监督平台,通过规则测算产废单位应产废量,对申报产废量进行有效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后,发现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公益诉讼检察线条,涉及脱管、漏管危险废物数量572吨,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制发审前检察建议,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对8家企业行政立案调查;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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