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

发布时间:2024-06-09 13:16:00 来源:M6米乐最新下载地址 作者:m6在线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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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9O7291O”。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共同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2年11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分别就倾销和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2002年1月14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向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在2000年和2001年1-9月的产量分别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3月1日,外经贸部约见了欧盟驻中国使团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欧盟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外经贸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欧盟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2年3月21日止,共有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和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向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调查期间,欧盟的政府代表约见了外经贸部官员,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外经贸部,并就申请人资格等问题向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本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2002年3月28日,外经贸部向上述报名应诉的两家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将提交答卷的截止日期统一延长至 2002年5月10日。截止该日,外经贸部共收到两家公司的答卷,其中罗地亚香港有限公司作为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公司独立提交了相关部分的答卷。

  外经贸部对回收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并于2002年6月3日到5日赴申请人企业进行访问和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和收集的信息进行了审查,并在本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

  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家经贸委对本案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依法进行了审查。1999年至2001年,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邻苯二酚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符合《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认定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有资格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2002年3月14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国外有关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玉石精细化工(无锡)有限公司、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的申请。国家经贸委依法考虑并同意了申请人和被诉方的延期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2002年1月14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方受到实质损害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通过其代理律师拜会国家经贸委,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国家经贸委组成邻苯二酚产业损害调查组,于2002年6月对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是否造成中国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调查机关严格依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请求,将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苯二酚,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制造工艺:邻苯二酚主要采用苯酚和双氧水作为主原料,用苯酚羟基化法生产,经过化学反应、分离操作和精制而成。

  物理形态:邻苯二酚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重要的化学中间体,用途广泛,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丁硫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重要原料。

  调查机关经对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制造过程、主要生产技术指标、产品用途以及产品的相互竞争性、替代性调查后,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为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外经贸部审查了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公司”)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外经贸部对罗地亚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由于罗地亚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成本部分有关信息,如未报告原材料名称及供应商名称,也没有报告原材料投入的数量,因此外经贸部无法对原材料成本进行审查。同时其主要原材料的减少金额与相关表格中投入原材料的金额不一致,外经贸部有理由怀疑罗地亚公司所报原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外经贸部使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进行了计算。

  同时,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罗地亚公司在欧盟内销售部分所报告的运费等费用的调整金额大于其成本部分提供的相应的销售费用金额,因此外经贸部在初裁阶段暂时使用欧盟内销售中报告的数据代替了成本部分的相关数据,并将在实地核查中进行进一步审查。

  另外,罗地亚公司在所报告的成本计算中对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存货准备等费用科目未向被调查产品进行分摊,理由是这些费用与被调查产品无关,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而且上述费用罗地亚公司均向生产被调查产品部门的产品进行了分摊。外经贸部认为,上述费用均是为罗地亚公司长期发展需要而发生的,应由公司整体承担的费用,应向各个产品分摊,因此外经贸部将上述费用按销售额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

  根据上述调整,外经贸部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欧盟内销售的成本。由于外经贸部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外经贸部采用重新计算后的调查期平均成本数据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部分占整个欧盟内销售的比例为94%,因此外经贸部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暂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欧盟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罗地亚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如下两种渠道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1)通过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香港)对中国出口;(2)罗地亚公司直接对中国出口,其中一部分是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销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几种情况,外经贸部分别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

  (2)对于其通过香港关联公司出口的交易,依据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转售给中国独立进口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同时,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这部分交易中有一笔交易该公司并未报告数量及交易条件,仅有负的金额,该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说明,从金额上分析可能是回扣支付,外经贸部决定暂时将其排除,待实地核查时再对其予以核对;

  (3)对于其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售的交易,外经贸部对其价格和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关于上述交易,罗地亚公司解释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目的为该关联公司自用,并主张其价格为公平交易的价格。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这部分与关联公司交易的出口价格明显高于对其他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且高出部分幅度较大,外经贸部认为这些出易的价格与非关联出口销售价格相比,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状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同时,罗地亚公司报告上述交易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属于该关联公司自用,并未进行转售,而罗地亚公司也未将答卷转交该关联公司并报告有关的深加工成本和转售情况,因此外经贸部决定暂不采用上述交易的价格,从罗地亚公司向非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交易中选取数量相近的交易价格进行替代,用于计算关联公司出易的出口价格。

  罗地亚公司计算信用期间时使用了交易条件中的时间而非实际支付日期,因此在计算出口销售和欧盟内销售时外经贸部采用实际支付日期与交货日期之间的差来计算信用期间,并重新计算了调整金额。

  在罗地亚公司提交的答卷中,该公司提出,因存在对贸易环节的不同,因此应在欧盟内销售中对该项不同进行调整,但未提出具体调整费用和证据。外经贸部认为,现有材料不能充分表明存在贸易环节不同以及价格受到了该不同贸易环节的影响,因此决定对上述调整主张暂不予以支持。

  对于该公司报告的欧盟内销售调整项目,包括: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包装费用、佣金,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决定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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