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

发布时间:2024-06-09 13:16:16 来源:M6米乐最新下载地址 作者:m6在线登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第9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2004年11月8日,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代表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在正式受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调查机关向涉案的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驻华大使馆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的申请。2004年12月28日,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至应诉登记截止日,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大曹株式会社、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香港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美国瑞瑟陆森公司,国内进口商满洲里万国化工塑料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005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公司申请延期的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7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和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瑞瑟陆森公司未提交答卷。

  调查期内,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覆铜板材料分会就环氧氯丙烷反倾销立案调查可能会对覆铜板行业造成的影响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材料,请求调查机关在对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对下游生产企业的影响应予以关注。2005年6月21日和6月30日,应诉企业日本大曹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分别约见了调查机关,各自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2004年12月28日,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公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有: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公司、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大曹株式会社、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和美国瑞瑟陆森公司8家国外生产者,出口商为香港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1家,国内进口商为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大连齐化化工有限公司、满州里万国化工塑料有限公司、江苏三木集团公司和黄山市徽州恒远化工有限公司,以及下游产业中国化工学会涂料涂装专业委员会等6家,共计15家。

  2005年1月20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以及进口商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大连齐化化工有限公司和满州里万国化工塑料有限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在国外(地区)的生产者和出口商中,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按时递交了答卷,其余7家公司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答卷申请,调查机关依法考虑并同意了其延期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答卷。此后部分利害关系方,对各自递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又进行了补充。

  2005年1月20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本案申请人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及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陈述了本案的申请理由及意见。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意见并询问了相关问题;2005年5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关于被调查环氧氯丙烷无损害抗辩意见书》;2005年6月21日和7月4日,日本大曹株式会社的代表及代理人,以及国内部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的代表及代理人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各自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

  被调查产品名称: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英文名为Epichlorohydrin,简称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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